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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交字第 78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交字第789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林天開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23日本院115年度交字第78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