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交字第722號115年6月15日辯論終結原 告 黃柏心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 表 人 紀勝源訴訟代理人 黃雁鈴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C1QE3079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1項、第2項第1款、第4款:「地方行政法院收受前條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十日內重新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並分別為如下之處置:一、原告提起撤銷之訴,被告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四、被告重新審查後,不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應附具答辯狀,並將重新審查之紀錄及其他必要之關係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此係行政訴訟法基於交通裁決事件所具質輕量多之特殊性質,並為使法律關係及早確定,於是創設「重新審查」之特別救濟機制,而免除訴願之前置程序,使原處分機關能再次自我審查原裁決是否合法妥當,滿足依法行政之要求,並可兼顧當事人之程序利益,避免當事人不必要之時間、勞力、費用之浪費,亦可達成司法資源之有效利用。如原處分機關審查結果認原裁決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事,自可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並就同一違規事實為新裁決並為答辯,至於此變更後之新裁決如仍非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3項之規定(即「被告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為處置者,應即陳報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被告於第一審終局裁判生效前已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者,以其陳報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時,視為原告撤回起訴。」)之反面解釋,自不應視為原告撤回起訴,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仍應就原處分機關變更後所為之新裁決及答辯為審判對象,繼續進行審理。查被告本以民國115年2月26日北市裁催字第22-C1QE3079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罰鍰及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送〉之處理。嗣經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職權移請被告重新審查後,被告乃改以同日字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2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違規事實及違反法條均未變更,僅刪除原載關於罰鍰及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送〉之處理部分),並於115年5月14日向本院為答辯。而因原告於起訴時即訴請撤銷原裁處之處罰內容,故上開新裁決顯非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依照前述說明,本院就此部分司法審查之對象自應為刪除原載關於罰鍰及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送〉處理部分後之原處分。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14年11月27日21時53分許,駕駛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前(下稱系爭地點),因將系爭車輛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即劃設紅線路段),遭員警稽查並當場舉發,並責令原告將系爭車輛移置他處,原告不聽從制止,因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不聽勤務人員制止」之違規行為,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清水派出所員警製開掌電字第C1QE30795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逕行舉發。嗣原告不服舉發提出申訴,經被告確認違規屬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4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下稱講習辦法)第4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2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出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依道交條例第60條第1項之適用,應以合法且明確
之制止命令存在,並有當事人明知而故意拒絕或消極抗拒為必要,且當時員警是跟原告說紅線停車,跟紅線臨停是不同法條,所以當下是想瞭解違反哪一條,請員警給原告看法條,並不是主張紅線可以停車,跟第60條不聽制止是不同法律問題,原告當時沒有逃逸也沒有拒絕稽查,留在現場配合員警處理,也有打110 勤務中心請員警到場釐清,而本件員警多以反覆問句方式詢問是否移置,對話未明確終結,未形成一次性明確終局命令,且原告並未表示不移置,反而多次表示意願要移置,當時只是想釐清法條而已,最終原告將車輛駛離,難認原告主觀上有抗命故意。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原告當時在系爭地點有「在劃有紅線路段臨停」
之違規行為,員警依其所見對系爭車輛稽查,並明確向原告說系爭車輛違規事由,並於舉發完成後持續原告駛離違規停車處所,惟原告消極不配合,持續不將系爭車輛駛離,顯已危害交通,原處分並無違誤。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本件應適用法規:
⒈道交條例:
⑴第4條第2項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
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⑵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規定:「(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
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本項規定2次以上者,處3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第1款)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⑶第24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
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⒉講習辦法(依道交條例第92條第3項授權訂定)第4條第1項第
1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違反本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㈡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交通違規
案件申訴書(卷53-55)、系爭舉發單(卷65)、員警職務報告(卷67-69)、原處分暨送達證書(卷81-85)、駕駛人基本資料(卷87)、汽車車籍查詢(卷89)等附卷可佐,上開事實堪以認定。㈢被告認定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不聽
勤務人員制止」之違規行為,而做成原處分對原告加以裁罰,究有無違誤?⒈依員警職務報告(卷67-6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第
C1QE3079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卷63)及兩造之陳述,可認原告上開違規行為即「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係指道交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在劃有紅線路段臨停之違規行為,先行敘明。
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即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之違規行為,乃係指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不作為」義務(例如:違規停車、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行駛路肩等)之違規行為持續中,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而不聽從。
⒊本院會同兩造當庭勘驗員警密錄器光碟,勘驗結果如下:【
勘驗檔名:密錄器影像0\00000000000000_000081.TS、00000000000000_000082.TZ00000000000000_000083.TS、00000000000000_000084.TS、00000000000000_000085.TS、00000000000000_000086.TS勘驗內容:與原告進行主要對話之錄影員警下稱「A警」,另一名隨同員警下稱「B警」、後續到場支援之員警下稱「C警」。「密錄器影像1」資料夾內之影像均為A 警密錄器連續錄影畫面;「密錄器影像2」資料夾內之影像均為B 警密錄器連續錄影畫面。以下內容以A 警密錄器影像為主。錄影日期為「2025/11/27」,勘驗時間為21:
47:32至22:03:38】原告:我在處理林○華的事情說……
A 警:來不及了耶,可能要開單。人家報案。原告:不是阿,不到三分鐘耶。
A 警:也是一樣啊。原告:我在處理林○耶。
A 警:紅線不能臨停。人家報了這部分我還是要舉發,有帶
證件嗎?原告:不是,這不到三分鐘真的。
A 警:證件?證件麻煩一下。原告:證件有但我真的不到三分鐘真的,我行車記錄器拉出來。
A 警:沒關係沒關係。我跟你講,紅線是臨停都不行。原告:三分鐘耶。
A 警:三分鐘是停車。原告:不是啦,三分鐘是停車,臨停也是一樣阿。
B 警:臨停是黃線臨停,你要搞清楚。原告:沒有啊,我車上有人啊。
A 警:好好好,好啦,原告:不是我現在要拉行車記錄器出來。我就不到三分鐘,
我才走進去不到一分鐘你們就來了耶,你們這個太扯了啦,你們說有人報我不相信。
A 警:真的有人報。原告:你真的有人報我也才剛來而已,我就不到一分鐘,我
才走進上個廁所出來你就要開我一張單?
A 警:可能真的還是要開一張單。原告:沒有啦,我真的沒有辦法接受啦。
A 警:沒關係我還是會製單啊。原告:不然你編號給我,我要投訴,真的。
A 警:沒關係我開罰單給你,到時候去投訴沒關係好不好。原告:不是啦,你們太扯了啦,不到一分鐘的東西你們在唬爛我。
A 警:什麼唬爛你。原告:欸你們說謊耶。
A 警:誰說謊?原告:事實上就說謊阿。
A 警:你說說謊就說謊,我們沒有意見好不好。原告:對阿,不到一分鐘的東西你要開什麼?你要開什麼?
你要開什麼?
A 警:你現在人不在車上。原告:我人不在車上,可是重點……
A 警:你不要這麼大聲。原告:沒有,我沒有怎樣啊,我就是這麼大聲,我講話就這麼大聲而已嘛對不對。
A 警:好好好,我依規定開單好不好。原告:你依規定開單。你們編號給我啦,我打1999。
A 警:不用,沒關係,你打1999都沒關係好不好。原告:沒關係啊,你們說謊,你們說有人報案是不是?
A 警:嘿,你等下可以去調110好不好。來黃先生不好意思,這張罰單確認個人資料沒有問題幫我簽名。
原告:我不用簽名啊。
A 警:拒簽拒收嘛對不對。原告:對阿,而且你們開的也不知道,臨時停車也不是開這
一張啊,你們臨時的法條對嗎?我開救護車開這麼久了沒遇過你們這種耶。一分鐘而已你們這樣開我紅單?警官不好意思阿,編號借我拍一下謝謝。我沒有要收啦,所以我拍一下編號。
A 警:沒事。沒關係你收。跟你講一下啦吼,到時候,五天以後三十天內郵局超商監理站可以繳納。
原告:編號借我拍一下謝謝。
B 警:請。(A 警密錄器21:49:54;B 警密錄器21:48:
39)原告:沒關係我打去你們督察室就好。
A 警:沒關係你打好不好。原告:好啦我一定會打。就直接繳吧。
A 警:那麻煩你移置。原告:等一下吧。(A 警密錄器21:50:08;B 警密錄器
21:48:53)
A 警:你移置,要不然我會開六十條。原告:六十條什麼?(A 警密錄器21:50:10;B 警密錄器
21:48:56)
A 警:六十條那個……原告:什麼?
A 警:我跟你講依道路交通……原告:你要跟我講什麼?
A 警:我現在已經跟你講制止,你不制止的話我會依規定開
六十條給你。(A 警密錄器21:50:15~19;B 警密錄器21:49:00~04)原告:什麼叫你要開六十條,我現在人在這邊啊。怎麼了
嗎?
A 警:所以我現在叫你移置啊。原告:為什麼要叫我移置?
A 警:已經開完單。原告:(咬字含糊聽不清楚)
A 警:違規行為已經結束了。原告:三十分鐘還十五分鐘你可以連續舉發我知道阿。
A 警:不用、不用。原告:為什麼?為什麼?
A 警:我現在已經跟你講了,現在麻煩你移置。原告:為什麼要移置?
A 警:你不聽制止我就開六十條給你。原告:六十條是什麼啊?
A 警:不聽制止、不服稽查取締。原告:什麼叫不聽制止?不服稽查取締?你們說謊耶,你們剛說有報110,在報什麼110。
A 警:沒關係你可以……原告:你剛剛、我剛剛錄音也有進去啊。你聽我說,有人有
報警?
A 警:先聽我說、先聽我說。原告:你剛剛有沒有說有人有報警?你剛剛有沒有說有人有
報警?
A 警:先聽我說、先聽我說。原告:那你為什麼要說謊?
A 警:我沒有說謊。原告:那你沒有說謊,那請問一下,我停不到一分鐘我進去
上個廁所就出來了你這樣要給我開?
A 警:我不管誰報什麼案。原告:沒有嘛、那你不要說謊嘛。我就針對你說謊。
A 警:你要移動嗎?先問你你要移動嗎?原告:要不然我幫你打110,
A 警:你要移動嗎?你要移置嗎?原告:好不好我幫你打110。我覺得我被恐嚇了啊。
A 警:你要移置嗎?我說你要移置嗎?原告:沒有我幫你打110。
A 警:好你不移置吼?我依六十條開給你。原告:(電話對談)沒有我沒有要醫生,我要報警你等一下。
A 警:我要開給你六十條。你現在……原告:(電話對談)喂,110喔,我現在跟你們員警有糾紛,麻煩你派所有的員警過來。我覺得我被恐嚇了。
我現在在清水,不,那個土城裕民路的那個清水派出所這邊,我覺得我有點被恐嚇到,你稍等我一下。裕民路OOO巷O號。……對對,他現在又亂開我一張紅單。剛剛又說謊又那樣。
A 警:沒有我就是開……我問你……原告:我現在報警我現在跟你有糾紛!我覺得我被恐嚇了!
我覺得我被恐嚇了!
A 警:我問你你現在要移置嗎?原告:我覺得我被恐嚇了!我覺得我被恐嚇了!
A 警:你要移置嗎?原告:我覺得我被恐嚇了!
A 警:你要移置嗎?原告:我覺得我被恐嚇了!怎麼了嗎!
A 警:好,不移置是不是,是嗎?原告:(電話對談)我現在被恐嚇了啦,請問我要怎麼處理?嘿,麻煩你派人過來謝謝。大聲沒有辦法啦。
A 警:沒有啦,你要移置嗎?我問你?原告:沒有,不用我現在報警了,我被恐嚇了阿。
A 警:你要移置嗎?你要移置車輛嗎?原告:什麼移置車輛?你就已經、你就亂說我進去上不到一
分鐘你就要開我一張紅單我哪受得了啦!
A 警:你紅線停車是事實。原告:我紅線停車你跟我說是不是你跟我說有人報警嘛!
A 警:你紅線停車是事實。原告:阿有人報警嗎?
A 警:你說是不是事實嘛?原告:有沒有人報警?
A 警:是不是事實?原告:有沒有人報警?
A 警:是不是事實?原告:有沒有人報警?
A 警:是不是事實?原告:有沒有人報警?
A 警:是不是事實嘛?原告:我就問你有沒有人報警嘛?
A 警:你告訴我是不是事實?原告:吼,我跟你講,警官你這樣扯,太扯了嘛。我等你們
員警來嘛。你說有人報警,你有人報警我接受嘛,你這樣子亂講話可以,警官可以這樣亂講話的喔?可以說謊喔?
A 警:沒有說謊啊。原告:沒有說謊你跟我說有報警,我剛剛有錄進去啊,我知道你也有錄啊。
A 警:沒關係啊。我就跟你講說紅線……原告:我剛剛覺得我被恐嚇你說……
A 警:違規是不是事實?原告:我跟你講你離開我就離開了,有人報你再來開單嘛有
什麼錯嗎?
A 警:我不用阿。原告:對不對。
A 警:我叫你離開啊、移置啊。你要不要移置?原告:沒有我現在有報警了!
A 警:你要移置嗎?原告:我現在有報警了!我報你們警察!請你們員警來謝
謝!
A 警:我再問一次、我再問一次你要不要移置?原告:請你們員警來謝謝!
A 警:沒關係,你不移置是不是!原告:我現在已經有……
A 警:我現在跟你講一次,你要不要移置?原告:你要不要跟你們勤務中心講?
A 警:你要不要移置?原告:你要不要跟你們勤務中心講?
A 警:你現在這個行為你要不要移置?原告:那你要不要跟你們勤務中心講?
A 警:你要不要移置?第一次。原告:(電話對談)喂,我現在被恐嚇。
A 警:第二次。你現在紅線違停,你是不是要移置?原告:(電話對談)我現在有被恐嚇的感覺。
A 警:你是不是要移置車輛?原告:(電話對談)阿你們員警在這邊你要不要跟你們員警
講?
A 警:第三次。你要不要移置車輛?原告:你要不要跟你們勤務中心講?
A 警:你要不要移置車輛?原告:我請問一下你要不要跟你們勤務中心講?
A 警:你紅線違停你要不要移置車輛?原告:沒有啦,我現在被你恐嚇啦。
A 警:我問你你要不要移置車輛啦?原告:我現在被你恐嚇。
A 警:好。原告:(電話對談)欸你們員警一直在恐嚇我,我現在有點
在心生畏懼耶。沒有啊我已經報地點了啊,我已經報地點了。不是啊,不是啊,他剛剛說謊啊,他剛剛跟我說你們勤務中心有人報警說我這邊紅線違停,我進去不到三十秒上個廁所一出來他就說有人報警,阿報在哪裡?這是什麼意思?阿這個員警這樣子開單是正確的?然後現在跟我說移置車輛不行,那沒關係我現在跟他去派出所。我現在去清水派出所找你嘛。
A 警:沒關係你要不要移置車輛?原告:沒有我現在去清水派出所找你。
A 警:你要不要移置車輛啦?原告:我現在已經覺得我被恐嚇了。我要去清水派出所找員警。
A 警:好啦你不用說啦。原告:(電話對談)我要告這個員警,我要告恐嚇,就這麼簡單。
A 警:沒關係那你不用講這麼多啦好不好。原告:(電話對談)你們員警要來了嗎?沒有啦我等下也會打督察室啦好不好。好好好。
A 警:我是覺得不用啦。原告:我覺得要啊。
A 警:好阿,那叫支援來啊。原告:我都覺得我被恐嚇了我要告你我為什麼不用。
A 警:誰恐嚇你啊。原告:就是嘛,你剛剛就說謊嘛。你說有人報警,你們勤務中心一定會有單子嘛對不對,一定會有報警的單子。
那你就跟我說有沒有就好,沒有也沒關係嘛。你不要跟我講一個,你不要跟我說人家在檢舉我,你這個在誤會誤導我嘛。
A 警:沒有誤導你啊。原告:你說有人報警嘛。
A 警:反正這個資料可以調。原告:那資料可以調,我來不到三十秒一分鐘對不對。
A 警:好啦,那我就說紅線違停是不是事實?你要不要移置
嘛?原告:啊我紅線違停?我紅線違停不到三分鐘,我跟你講我
前天才問完而已你現在跟我講說不到三分鐘可以開我一張單,對不對。
A 警:你要移置嗎?原告:我可以移置嘛。
A 警:那現在移置啊。原告:不是嘛,我現在在處理你們的事情嘛,我現在就被恐嚇了。
A 警:我剛剛就跟你講三次了。原告:沒有沒有我跟你約清水派出所是不是。
A 警:沒有,我已經跟你講三次了。你剛剛跟我講說不移置。
原告:不是啦,警官、警官……
A 警:你剛剛已經跟我講說不移置!原告:好啦、好啦、沒關係。
A 警:好不好。原告:我知道你剛剛也有錄。阿你這個東西留下來。我也有想要錄。我錄我要錄的拉吼。
A 警:OK阿。
B 警:要叫支援嗎?
A 警:好啊,叫阿。
A 警:對不對,你紅線停車是事實……原告:警官請問一下我剛剛有被檢舉是不是?
A 警:嗯。原告:是檢舉我的車牌嗎?
A 警:不是。原告:阿不是?不是我進去……
A 警:檢舉這個地……我問你紅線違停是不是事實!……原告:好沒關係……
A 警:是不是事實!你要告訴我!原告:不好意思,我進去三十秒而已……
A 警:你要不回答我、你又不想回答我。原告:我進去三十秒……
A 警:紅線事實你又不回答我對不對。原告:我就進去三十秒而已你就跟我說我車子被檢舉我給你
開嘛!
A 警:對不對嘛,那開了啊。原告:你為什麼要開我?
A 警:啊我就跟你講說……原告:不是檢舉我的車阿。
A 警:好啦。原告:你為什麼要恐嚇我說要開另外一條?
A 警:我就跟你講說你要移置啊。原告:蛤?叫我要移置然後咧?
A 警:你是不是說你不移置?原告:我不移置?我跟你講你在這邊我怎麼移置啦!叫你單
子夾了沒?你沒有夾單子嘛!
A 警:沒有啦!我不是要逕行舉發啊。原告:不用逕行舉發?
A 警:嘿。原告:不是逕行舉發不然是什麼?
A 警:你單子剛給我看證件我當然給你啊……原告:你剛剛跟我說我被人家檢舉嘛!
A 警:好我不跟你講那麼多。原告:我行車記錄器有說嘛!對不對。
A 警:你剛剛不移置嘛!對不對?原告:沒有,我現在沒有不移置我現在還在錄阿。
A 警:那你要移置嗎?原告:沒有我可以移置阿。
A 警:我現在請你離開!原告:你現在恐嚇我,我被恐嚇了嘛,我現在心生畏懼現在
報警處理你要我移置什麼?
A 警:好沒關係。你不移置嘛對不對?原告:我沒有不移置啊。我現在有錄影我要移置啊。
A 警:你不移置嗎?原告:我有要移置啊。
A 警:那移置啊!原告:沒有我現在跟你有問題我要怎樣移置。
A 警:那移置啊!原告:我現在報警了怎麼了嗎?
A 警:所以你現在不移置嘛對不對?原告:我現在就因為報警了我要怎麼移置?
A 警:你現在不移置嘛對不對?原告:我現在被報警了我要怎麼移置?
A 警:現在可以移置啊!原告:我勤務中心已經打了怎麼了嗎?
A 警:你可以先離開!好不好。原告:離開然後呢?啊我現在跟你有糾紛怎麼了嗎?
A 警:有糾紛你可以停在這裡就對了?原告:沒有,有糾紛阿你單子也開了嘛!
A 警:我剛剛就跟你講說你紅線違停的部分你要移置。我從頭到尾都跟你講三次了。
原告:欸你剛剛說我被檢舉,所以你剛剛說謊囉?
A 警:你不要跟我講,你先聽我說、你先聽我說。原告:所以你剛剛說謊囉?
A 警:反正我已經跟你講說請你移置。原告:阿你有沒有說謊?
A 警:你不移置對不對?原告:我沒有不移置啊,我現在從頭到尾我也都跟你說我要移置啊。
A 警:反正你現在就是沒有移置嘛!原告:我沒有移置我跟你有糾紛要移置什麼?(A 警密錄器
21:57:34;B 警密錄器21:56:19)
A 警:你現在就是沒有移置的狀態嘛對不對?對不對!對
嘛!原告:你現在跟我有糾紛你要我移置什麼啦?
A 警:我制止你……原告:我問你,那我現在人民的權利沒權利是不是?現在沒
有權利是不是?
A 警:該跟你講的都跟你講了。原告:你跟我講什麼?
A 警:該跟你說的都跟你說了。原告:我就直接問你嘛!你現在這樣子就是故意的嘛!你不
是說有人,現在大家都在看,我就問誰檢舉我嘛!
A 警:沒關係啊。原告:哪有人檢舉我。
A 警:反正你現在不……制止你紅線違停的這個狀態嘛!對
不對?對嘛!原告:從頭到尾人都有在車上可以馬上走。
A 警:對不對?對嗎?原告:三十秒耶。
A 警:這是第一次問你。你紅線違停你現在沒有要移置對不
對?原告:三十秒而已喔。
A 警:第一次。原告:三十秒。
A 警:這是紅線違停,麻煩你離開。原告:沒有我現在報警了,你們員警有要過來嗎?
A 警:麻煩你離開。原告:剛才我已經報警了。
A 警:麻煩你離開。原告:我已經打給你們勤務中心了。
A 警:麻煩你離開。這是第二次。原告:是不是要等事情解決完了再走阿!可不可以等事情解
決了再走?
A 警:這是紅線違停,第三次。請你離開。原告:我問你可不可以事情解決完了再走?
A 警:我問你……原告:因為我覺得剛剛我被你恐嚇到,那我覺得我們要釐清啊。
A 警:我已經第三次了。我已經第三次了。原告:不是啦,你要第三次,啊我現在就已經被你恐嚇到。
你這樣一直開開開開開什麼,你現在一直用罰單來他媽恐嚇我耶。
A 警:誰恐嚇你啊。原告:阿你這個就是開罰。
A 警:違規是不是事實阿?原告:阿違規是事實,什麼叫違規,我三十秒叫違規,你現
在查!你現在查!
A 警:不用。原告:你現在查嘛!
A 警:不用查。原告:你現在查啦!
A 警:查什麼查啦。原告:對不對,你現在就不查嘛!你拿法條給我,三十秒不行就開紅單,來你現在查給我!你現在查給我。
A 警:查什麼啦!原告:三十秒不行就開紅單。
A 警:你可以自己查啊。原告:我幹嘛自己查。
A 警:你不會查資料是不是?原告:你法條這麼懂你怎麼會不知道。
A 警:是不是?原告:對不對?對不對?
A 警:不是啊,你可以查資料你幹嘛不查?原告:我什麼查資料,我紅線我不能三十秒?我這樣違…臨
停他媽進去上個廁所出來都不行耶!
A 警:好啦違規狀態是不是事實?原告:沒有!不要跟我說!我跟你講我看到法條我簽!就走!好不好。
A 警:五十五條啊。原告:五十五條,三十秒是不是?
A 警:五十五條,不用說幾秒,五十五條。你可以去查。原告:你們的督察、督察室我就已經問過了,這個就不是三十秒。
A 警:你可以去查,你可以查。原告:沒有到三十秒你在開我紅單你真的是很硬啊。
A 警:你可以查。原告:超硬的。
A 警:你可以查,可以嗎?可以嗎?這是第一次,可以嗎?
B 警:我去處理那邊。原告:沒關係你去處理那邊。(A 警密錄器21:59:49;B
警密錄器21:58:33)
A 警:這是第一次,你要離開嗎?原告:沒有啦,我講實在一點的,你先去處理那邊好了啦。
A 警:剛剛我已經制止你了。麻煩你離開。原告:我就事論事啦。
A 警:我就事論事啊。原告:三十秒你確定要這樣開我一張紅單是不是?那是不是
三十秒嘛?
A 警:不是啦,我已經制止你了,我已經制止你啦,麻煩你
吼。OK?那這張罰單你要簽收嗎?不聽制止,我剛制止你了。
原告:沒有啊,你制止、你制止、你制止我……
A 警:我制止你請你離開你不離開阿。原告:你那邊處理完再來處理我們這邊的啦,我覺得那邊比
較要緊啦。我覺得那邊比較要緊啦……
A 警:對不對,我剛剛已經制止你了,麻煩你,請你離開。你都已經人在現場了。
原告:沒有,那我請問一下你可以給我看法條嗎?三十秒就
要開紅單的法條在哪裡?
A 警:不用給你看啊,五十五條就是禁止臨時停車啊,很簡單啊。
原告:禁止臨時停車,那三十秒就可以開紅單?
A 警:不然咧?原告:三十秒就可以開紅單?
A 警:那就是不能臨停啊。原告:三十秒就可以開紅單?
A 警:那就是不能臨停啊。原告:不能臨停?那你跟我講說誰檢舉我?
A 警:我不用跟你講說誰檢舉你。原告:對嘛!啊沒有人檢舉嘛!那我就是說嘛。(A 警密錄
器22:01:40;B 警密錄器22:00:26)
A 警:那我已經制止你請你離開,你不離開嘛對不對?原告:我沒有不離開阿,我一定是會離開阿,為什麼我不會
離開?
A 警:我已經制止你很多次了,你要簽罰單嗎?原告:我要簽什麼罰單?你這個罰單我要怎麼簽。(A 警密
錄器22:01:51;B 警密錄器22:00:36)
A 警:你不聽制止阿。原告:你這樣子恐嚇我說要開我第二條。
A 警:對阿。原告:嗯。
A 警:我不是恐嚇你喔,我是告訴你法規,我請你紅線臨停
麻煩你離開,你跟我講說你不離開,對不對,我這裡也有在錄影,好不好,瞭解?你針對我的罰單有疑問可以申訴。
原告:警官警官,我就問你一件事啦,我進去上個廁所,三
十秒出來就要被開一張紅單(A 警密錄器22:02:12~18;B警密錄器22:01:00~05)
C 警:紅線就是全時段都不行。原告:全時段,可是我那個時候……
C 警:我問你,你有考到駕照嗎?原告:有阿。
C 警:有嘛,那紅線是全時段嘛。原告:可是我車上有人耶。
A 警:有人不代表啊。
C 警:有人一樣不能啦。原告:那員警還可以說謊說剛剛……
A 警:我沒有說謊啊。原告:來,你們……
A 警:你這張罰單個人資料確認沒有問題嗎?原告:哎,你聽我講完、你聽我講完。你可以讓我講嗎?
A 警:你要確認嗎?你要確認嗎?原告:他跟我說有人檢舉我的車。
A 警:先生?原告:結果沒有人檢舉我的車,這個算什麼?
C 警:沒有,110勤務指揮中心……
A 警:你要簽收?原告:沒有沒有,沒有人110,三十秒而已。
A 警:你要簽收?原告:我不用簽收啊。
A 警:拒簽拒收是不是?原告:我不用簽收啊。
A 警:好。
C 警:跟你講,我們派來,有時候他可能不是檢舉你的,但
來了看到就是你違停,懂我意思嗎?原告:不是,我說實在一點,我進去上個廁所怎麼了。
C 警:好,我說一句公道的,有可能剛剛是一台,我隨便舉
例拉,有可能是一台黑色的TOYOTA,啊我們來可能要
三、四分鐘,來就是看到你這一台車,阿他就報違停他也沒有指定車號。來確實有違停那我們就一定
依……依情形舉發嘛!原告:現在……沒關係,現在路邊的違停我等下都會去報,我希望你們都會來好不好。
A 警:沒關係沒關係。
C 警:可以可以可以,我們是依勤務指揮中心調派,你有需要可以撥打110。
原告:沒關係啦,說實話一點我希望你們每個員警都會來啦,好不好。
A 警:不聽制止的部分一樣五天以後三十天內……原告:我沒有、我沒有不聽你制止啊。
A 警:我剛剛已經講過了。原告:沒關係、沒關係這些東西我都會上訴下去。我都會上訴下去。
A 警:到案處所是新北市交通裁決……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在114年12月27號繳納,OK。
原告:好啦好啦。你恐嚇我的部分我等下也去告你好不好。原告:好啦好啦好啦,你們可以走了。
A 警:掰掰。⒋據上,並參受理民眾110報案案件(卷71),足認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警員接獲勤務中心通報民眾報案上開路段有多部機車違規停放,乃到場處理,而發現原告確於前揭時、地駕駛其所有之系爭車輛而違規停車於劃設紅線路段之違規事實而予以製單舉發,並多次要求原告駛離,惟原告卻藉詞拖延而不立即駛離,是被告依據上開舉發,乃認原告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不聽勤務人員制止』」之違規事實,乃以原處分裁處原告前揭處罰內容,觀諸前開規定,依法洵屬有據。
⒌雖原告執前揭情詞而為主張。惟查:由前揭勘驗結果所示, 於警員甫到場且開立違規停車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員警即多次要求原告移置車輛,原告卻持續爭執只上個廁所停30秒、民眾檢舉等情,然經員警表示可申訴,原告仍未移置,員警並多次詢問原告要不要移置,否則開立道交條例第60條之違規罰單,原告仍未移置車輛,是其上開主張無非係藉詞拖延而繼續表達對警員不滿之舉措,無從為有利於其之認定。
㈣綜上所述,原告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系爭車輛上路,是其對
於前揭道路交通相關法規,自難諉為不知而應負有遵守之注意義務,且本案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所為亦有未必故意。被告依前開規定作成原處分,經核未有裁量逾越、怠惰或濫用等瑕疵情事,應屬適法。因此,原告執前主張要旨訴請撤銷原處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七、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紀榮泰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