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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交字第 9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交字第96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施孟宏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5年3月17日本院115年度交字第9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