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停收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文幸受收容人 TRAN VAN CUONG(陳文強,越南籍,護照號碼:M 0000000號)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 南投收容所相 對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林宏恩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1規定,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查受收容人TRAN VAN CUONG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本院卷第53頁),位於南投縣草屯鎮,本件聲請停止收容事件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