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示裁定筆錄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停收字第9號聲 請 人 NGUYEN TAC KHIEM相 對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林宏恩訴訟代理人 楊忠廣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聲請人主張患有開放性肺結核聲請停止收容,惟所提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業經該醫院函覆證實為不實,經本院當庭訊問,聲請人又無法具體說明就診醫院及檢查過程,難認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又聲請人自承自民國108年11月3日入境後,嗣逃逸迄今並未出境,所提保證人陳氏花,聲請人復表示僅係認識而非親屬,難認得有效約束聲請人配合後續相關遣送事宜,仍有收容原因且有收容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停止收容,不具備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3第1項要件,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劉家昆
書記官 陳弘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裁定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