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地停字第143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莊智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間租金補貼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