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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停字第 18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地停字第181號聲 請 人 詹祥祺上列聲請人因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度交上再字第77號裁定聲請停止執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

二、又聲請人雖聲請停止執行,然未見聲請人具體表明欲聲請停止執行之標的(即行政處分),並提出所聲請停止執行之行政處分書面到院。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程式尚有欠缺,應先命為補正。惟聲請人補正前請先自行考量,倘經補正後本院認有其他與停止執行要件不符之情事,仍應予以裁定駁回,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