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地停字第194號聲 請 人 黃信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300元,即駁回聲請(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請聲請人併予斟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紀榮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