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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停字第 1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地停字第13號聲 請 人 林秋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5年度交字第383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楊甯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