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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停字第 13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地停字第132號聲 請 人 彭曉苓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停止執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