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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停字第 13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地停字第139號聲 請 人 吳小鳳相 對 人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規定:「(第1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第2項)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該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適用之。是裁定停止執行,須以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始得為之。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至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當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損害。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經相對人認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車主)」之違規,以桃交裁罰字第58-EG0274121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一)裁處吊扣汽車牌照(下稱牌照)6個月,以及桃交裁罰字第58-EG0274121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二)裁處罰鍰新台幣1萬2千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合稱原處分),原處分之執行將導致聲請人日常通勤及家庭生活陷入癱瘓,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因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慮,爰聲請法院准予在行政訴訟確定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三、經查:㈠原處分裁處聲請人吊扣牌照6個月,聲請人就原處分提起行政

訴訟,有原處分在卷可按,並經本院調閱115年度交字第2685號案(下稱系爭本案,本案卷第15-16頁)卷核閱無誤。

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65條第1項第2

款規定:「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且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道交處理細則)第6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第1項)提起行政訴訟事件除法院已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外,原裁決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二、原裁決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仍依規定執行;如執行吊扣期間已屆滿而法院尚未裁判確定者,應即發還該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第2項)前項各款,應俟法院裁判確定後,依其裁判處理。」;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或訴訟經法院駁回確定後,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受處分人仍不於十五日限期內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見汽車所有人違反道交條例,經吊扣牌照,而提起訴訟者,除受處分人已繳送牌照仍依規定執行外(道交處理細則第66條第1項第2款參照),應俟法院裁判確定後,依其裁判處理。倘經法院駁回確定後,仍不繳送牌照,始得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吊銷。是倘聲請人尚未繳送牌照,主管機關應會俟法院裁判確定後,始依裁判處理,並無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

㈢且聲請人就原處分吊扣駕駛執照之執行,將對其造成何等難

以回復之損害,暨本件有何急迫之情事,均未提出相關證據以供審認,僅以將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等語,並未盡釋明責任,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已有未合,況聲請人於吊扣汽車牌照期間因無法駕駛車輛所受之損害,以其損害之性質及態樣,依一般社會通念判斷,並非不能以金錢賠償,亦未達到如予執行可認損害回復困難之程度,自非屬難於回復之損害。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一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部分,以及原處分二有關罰鍰與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核與上開停止執行要件不符,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