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地停字第25號聲 請 人 林秋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請聲請人併予斟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游璧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