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地停字第201號聲 請 人 林永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115年度簡字第473號),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有聲請不合程式之情事。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停止執行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林靖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