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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停字第 21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地停字第211號聲 請 人 楊悰崴上列聲請人與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有聲請不合程式之情事。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潘韋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