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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停字第 22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地停字第228號聲 請 人 張書瑋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上列聲請人與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5年度交字第3516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