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地停字第34號聲 請 人 葉俊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待補正)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5年度交字第379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請聲請人併予斟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林宜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