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地停字第36號聲 請 人 九月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孟儒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