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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停字第 3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地停字第38號聲 請 人 蘇志成上列聲請人與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有聲請不合程式之情事。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