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地停字第39號聲 請 人 吳記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曉穎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基隆市政府營造業法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