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地停字第30號聲 請 人 賴辰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及同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陳彥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貽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地停字第30號聲 請 人 賴辰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及同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陳彥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