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地停字第31號聲 請 人 周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央健康保險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有聲請不合程式之情事。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仍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是否繳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游璧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