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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停字第 4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地停字第46號聲 請 人 劉世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紀榮泰法 官 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