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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停字第 4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地停字第49號聲 請 人 刁敏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另相對人承辦人表示本件尚未執行,通常會待判決後才執行,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可佐,故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請聲請人併予斟酌),特此裁定。

另聲請人所受處分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15年2月2日新北截催字第48-CX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處分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狀應補正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李忠台」,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紀榮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