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地停字第42號聲 請 人 郭美娥上列聲請人因九登牙醫診所(負責人陳景祥)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以繼承人之身分,聲請停止執行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民國114年9月26日府衛疾字第114026097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聲請人主張原處分之受處分人九登牙醫診所已註銷且其負責人陳景祥已死亡等語,經本院查詢戶籍資料,陳景祥係於115年1月30日死亡,聲請人固為其配偶,但陳景祥尚有長子陳正宗、次子陳文彥,均具有法定繼承權(本院卷第25至29頁)。經本院以115年3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九登牙醫診所註銷證明及陳景祥之「全體」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並以全體繼承人作為本件聲請人重新出具聲請狀(本院卷第33頁)。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本院卷第35頁),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提出,不能證明聲請人具有提起本件聲請之資格,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