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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停字第 5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地停字第58號聲 請 人 胡光庭相 對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代 表 人 繆卓然相 對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代 表 人 黃立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61號),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請聲請人併予斟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林宜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