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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停字第 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地停字第6號聲 請 人 古釧旭訴訟代理人 黃智謙 律師

蔡閔涵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5年度地訴字第15號),聲請停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114年度營稅執專字第128127號行政執行程序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第1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第2項)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第5項)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是可知,對非行政處分無從依上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又行政處分以送達、通知或對外使相關人知悉而發生效力,不因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例外允許停止執行及得免受行政處分內部效力規制者,除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外,以其執行具有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之積極要件,並無於公益有重大影響之消極要件,始得為之,以避免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因行政救濟所得確保之個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無從回復。而所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係指須有避免難以回復損害之急迫必要性;又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予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當事人主觀上認為難於回復之損害,並非屬該條項所指之難於回復損害。又暫時權利保護程序與本案救濟程序不同,在時間壓力下,性質上屬於簡略程序,對於停止執行決定之要件事實認定,僅能適用較本案救濟程序審查密度較低的審查模式,是有關事實方面訴訟資料,限於現存的證據方法,應由聲請人就難以回復損害且急迫之情事盡其釋明責任,法院不能於聲請人未為釋明情況下,逕行准許停止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尚非無從審酌相對人對金大新有限公司埔頂分公司函文、羅彩文陳述意見書等證據,而認相對人請求權尚有法定障礙存在,依聲請人得主張之抗辯,有獲致勝訴判決之可能。又聲請人現與父母同住於遭查封之房地中,如聲請人所提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判決,上開房地恐已遭拆除,勢將造成聲請人難以回復執行前狀態之損害,且金錢債權尚有其他方法可供執行,如執行拍賣聲請人與家人同住之房地,亦有過苛而違反比例原則,是聲請人主張有停止執行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之聲明為「一、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桃園分署114年度營稅執專字第128127號之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二、確認被告(即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對原告(即聲請人)之新臺幣(下同)138萬0,354元債權不存在。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依卷附即時可得調查之事證,尚難判斷聲請人之本案訴訟顯會勝訴(即合法性顯有疑義)或顯會敗訴(法律上顯無理由),是尚待法院於本案訴訟審酌兩造之主張並依相關證據綜合判斷,亦即聲請人之本案訴訟並無顯會勝訴或敗訴的情形,則就本件聲請自應審查執行是否會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而且有急迫情事,以及停止執行對公益有無重大影響等要件而為決定。

㈡本件聲請人所稱相對人對其之138萬0,354元債權,屬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依一般社會通念,此類損害並非不能以金錢賠償,故難認為具有難以回復之損害。又聲請人雖稱現與父母同住於遭查封之房地,若其債務人異議之訴將來勝訴,上開房地恐已遭拆除致難以回復原狀云云,並提出不動產查封筆錄為證。惟本件係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執行程序通常係就查封標的為拍賣、移轉所有權並命交付占有,並非當然以拆除建物作為執行之手段,聲請人所稱「恐已遭拆除」僅屬臆測推論,復未提出具體事證足資釋明其將必然且急迫發生。再者,縱因拍賣聲請人房地致其居住使用受影響,衡諸一般社會通念,此類損害並非不能以金錢賠償,亦難認為具有難以回復之損害。從而,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所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謝昀芳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