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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停字第 6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地停字第60號聲 請 人 黃開彥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間停車費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