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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停字第 7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地停字第76號聲 請 人 彭俊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設:新竹縣○○鎮○○路○段00號,代表人:孫榮德;聲請人誤載為:新竹區新埔監理所,且漏載代表人,誤載及漏載不合程式部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項規定,予以補正)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有聲請不合程式之情事。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前揭誤載及漏載不合程式部分,逾期不繳、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仍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是否繳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