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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停字第 7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地停字第77號聲 請 人 楊博崴相 對 人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請聲請人併予斟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游璧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