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地停字第78號聲 請 人 蔡慶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有聲請不合程式之情事。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仍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是否繳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