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地停字第7號聲 請 人 周王建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請聲請人併予斟酌),特此裁定。
另聲請人所受處分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114年12月18日北監花裁字第44-U6WB7000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處分機關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狀應補正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黃鈴婷」,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紀榮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