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地停字第97號聲 請 人 王馨慧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