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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停字第 9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地停字第91號聲 請 人 邱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健保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紀榮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