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地停字第91號聲 請 人 邱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健保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紀榮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地停字第91號聲 請 人 邱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健保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紀榮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