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地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 表 人 劉芳祝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柏泓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威勲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5年4月14日所為之115年度地全字第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已經清償債務完畢,假扣押之原因已消滅為由,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並提出相對人繳款證明為憑,復經聲請人陳明本件尚未聲請強制執行等節,有本院電話記錄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結論:聲請為有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楊甯伃法 官 陳宣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