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地救字第16號抗 告 人 丁弘光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0日本院115年度地救字第1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