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地聲字第35號抗 告 人 黃文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22日115年度地聲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惟繳費後若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是否繳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