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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地訴字第 5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地訴字第50號原 告 黃明隆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15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謝昀芳法 官 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