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地訴字第67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陳楨相 對 人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115年度地訴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彥霖法 官 林宜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