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巡簡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佩真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115年度巡簡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郭 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