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示裁定筆錄
聲請人 內政部移民署相對人即受收容人 NGUYEN VAN DONG 阮文東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延收字第965號延長收容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10月27日上午10時02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開宣示裁定,出席人員如下:
到庭關係人如下:
詳報到單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第2項準用同法第234條第2至4項宣示裁定主文如下,不另作裁定書:
主 文相對人延長收容。
理 由相對人即受收容人自115 年9 月6 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以115年度續收字第7065號裁定續予收容,聲請人於續予收容期間屆滿(115年11月4 日) 5 日前聲請延長收容。相對人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 第2 項所定之事由,而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得不暫予收容之事由。故相對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逐出國,聲請人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4第2 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法 官 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裁定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