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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延收字第 936 號宣示筆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示裁定筆錄

聲請人 內政部移民署相對人即受收容人 阮清心NGUYEN THANH TAM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延收字第936號延長收容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10月27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開宣示裁定,出席人員如下:

到庭關係人如下:

詳報到單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第2項準用同法第234條第2至4項宣示裁定主文如下,不另作裁定書:

主 文相對人延長收容。

理 由相對人即受收容人自115 年9 月5 日起暫予收容,經本院以115年度續收字第7019號裁定續予收容,聲請人於續予收容期間屆滿(115年11月3 日) 5 日前聲請延長收容。相對人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 第2 項所定之事由,而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得不暫予收容之事由。故相對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逐出國,聲請人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4第2 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法 官 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裁定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