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收異字第5號聲 請 人 武氏雪容(VU THI TUYET NHUNG)受 收容人 PHAM VAN THINH
相 對 人 內政部移民署代 表 人 林宏恩訴訟代理人 徐培珉上列聲請人因收容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暫予收容日期 民國115年1月11日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 條第1項):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2.懷胎5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2個月。 3.未滿12歲之兒童。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所定傳染病。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收容異議之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 14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葉峻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