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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行執字第 2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行執字第2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代 表 人 林炎田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17元及訴訟費用2,000元,應徵收執行費用175元【計算式:(19,917+2,000)×0.008=175(元以下四捨五入)(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參照)】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林禎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