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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行執字第 6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行執字第62號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代 表 人 沈文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於聲請人提起本件強制執行聲請前即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未以○○○之全體繼承人為共同相對人,當事人亦不適格。聲請人應補正:○○○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而繼承人中如有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並依前開補正,提出記載完整相對人姓名、地址之聲請強制執行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