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行執字第 7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行執字第75號聲 請 人即 債 權人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代 表 人 張為朝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林○○、羅○○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102,600元,應徵收執行費用82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紀榮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