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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5 年行提字第 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行提字第1號聲 請 人 羅泰坤被 拘禁人 DAGUIMOL CRISTY HONTAHAN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臨時收容所相 對 人 內政部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代 表 人 蔡政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提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15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三、受外國政府通緝;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38條第1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38條之2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另按提審係人民受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得立即請求法院聽審,由法院即時審查其逮捕、拘禁之合法性;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8號及第710號解釋意旨指出,受收容人或受暫時收容人表示不服,或要求法院審查決定是否予以收容,收容或暫時收容之機關應即於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或受暫時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決定是否應予收容,其即時司法救濟程序較提審制度更為快速;且提審本屬「救急」制度,用以補充正當法律程序之不足,是以如其他法律規定人民「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而逮捕、拘禁機關應於受聲請後之24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移送法院審查時,憲法保障人民得聲請法院即時救濟之意旨業已實現時,自毋庸再重覆進行提審程序,爰增訂第1項但書「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而「即時」係指24小時內,復為民國103年1月8日提審法第1條修法理由所揭櫫。

二、經查:被拘禁人前以工作為由申請居留,於106年9月3日抵臺,嗣於114年2月28日,因雇主通報其連續3日曠職,經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廢止其居留許可。而其於115年1月21日經員警查獲,經移民署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其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所定「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之情形,遂於同日依同法第36條第2項第7款規定,對其為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且移民署復認其有「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情形,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另於同日依同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對其為暫予收容處分,被拘禁人現乃收容於移民署桃園市專勤隊臨時收容所等情,業據被拘禁人於警詢時陳述在卷(第19-23頁),且有移民署之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第15頁)、115年1月21日移署北桃勤字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處分書(第25、27頁)等附卷可參,堪以認定。準此,被拘禁人因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情形,現暫予收容中,其被法院以外之機關拘禁,應循提審法第1條本文規定聲請提審,抑或有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情事,端視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判斷。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規定,暫時收容之機關應即於24小時內將受暫時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決定是否應予收容,其即時司法救濟程序較提審制度更為快速,為提審法第1條但書所稱「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情形,故就此類暫予收容事件,應循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收容異議程序,即時由法院審查,不得另依提審法聲請提審。是以,本件聲請人依提審法第1條本文規定,聲請本院審查本件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謝昀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