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95 年訴字第 6 號
訴願人:甲○○訴願人因申請提供法官評鑑委員會審查小組會議紀錄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
3 月 2 日院信人一字第 0950001316 號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訴願駁回。
事 實緣訴願人因與乙○○間給付工資小額訴訟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再抗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93 年度再抗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分別於 94 年 10 月 25 日、
27 日請求該院將承審法庭 6 名庭長及法官,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案經該院以 95 年 1 月 12 日院信人一字第 0950000315 號函復否准之。訴願人旋於 95 年
1 月 16 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請求該院提供法官評鑑委員會審查小組審議前述 6 名庭長及法官之會議紀錄,經該院以 95 年 3 月 2日院信人一字第 0950001316 號函復否准其請求。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
理 由
一、按「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0 款定有明文,人民固得據以請求政府機關主動公開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惟須以該會議紀錄確實存在為前提,合先敘明。
二、本件訴願人因與乙○○間給付工資小額訴訟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再抗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93 年度再抗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認各該裁定涉有重大之程序瑕疵,分別於 94 年 10 月 25 日、27 日提具書函,請求該院將承審法庭 6 名庭長及法官,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案經該院以 95 年 1 月
12 日院信人一字第 0950000315 號函復否准之。訴願人旋於 95 年 1 月 16日依上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請求該院提供法官評鑑委員會審查小組審議前述 6 名庭長及法官之會議紀錄,惟經該院以 95 年 3月 2 日院信人一字第 0950001316 號函復略以「本案經本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審查小組審查結果,認非屬法官評鑑辦法第 2 條所定嚴重違反辦案程序事項之個案,無移送評鑑之必要,且依法官評鑑辦法第 3 條規定『個人』並無聲請評鑑之權利,亦不得聲請覆審,自無所謂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否准其請求。經查該院於受理前揭 10 月 25 日、27 日書函時,案送該院法官評鑑委會審查小組初步審查結果,認非屬法官評鑑辦法第 2 條所定嚴重違反辦案程序事項之個案,無移送評鑑之必要,且審酌「個人」無申請評鑑之權利,而將該評鑑申請案依人民陳訴案件處理。由此,顯見訴願人所稱「法官評鑑委員會審查小組會議紀錄」自始並不存在,從而,臺灣高等法院以 95 年 3 月 2 日院信人一字第 0950001316 號函否准其請求,並無不合,本件訴願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范光群委員 莊柏林委員 楊思勤委員 蔡志方委員 劉宗德委員 黃錦堂委員 黃文圝委員 李彥文委員 劉令祺委員 高秀真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8 日院長 翁岳生依訴願法第 90 條規定,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台北市○○○路 ○ 段 ○ 巷 ○ 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