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07年訴字第12號訴 願 人 蕭奕弘上列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本院 107 年 2 月 14日院台大一字第 1070004951 號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訴願駁回。
事 實
一、訴願人前於 106 年 12 月 28 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向本院申請提供附表編號 1 至 4 號之釋憲聲請書各乙份,經本院 107 年 2 月 14 日院台大一字第1070004951 號函(下稱原處分)答覆略以:訴願人申請上開資訊,核屬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第 1項規定之應秘密事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除附表編號
2 釋憲聲請意旨及附表編號 4 釋憲聲請書,分別如附表備註所示外,其餘否准提供。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請求原處分撤銷,並作成准予提供上開 4 件釋憲聲請書之處分。
二、訴願意旨略以:政資法以法規命令限制資訊公開之規定,有違憲之虞;大審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無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理 由
一、按政資法旨在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惟公開之範圍亦不宜影響國家整體利益、公務之執行及個人之隱私等,故於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列舉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提供之範圍,其第
1 項第 1 款即明定:「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其立法本旨在於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為政資法之特別規定,爰將之明定為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資訊(同條立法理由二參照),自無訴願人指稱該條款規定有違憲疑慮之情形。
二、查大審法第 2 條前段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於第 34 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授權訂定施行細則。此項授權條款雖未就授權之內容與範圍為規定,惟依法律整體解釋,應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本院就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分配、審理、討論及檔卷管理等執行事項,本諸審理專業考量,訂定法規命令,以資規範(本院釋字第 394 號、第 538 號解釋參照)。大法官解釋憲法,本質上係行使司法權,縱於現制採會議方式審理案件,相關審議資料等同一般審判法院之訴訟卷宗。大審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分配、審理、討論及其他經過情形,均應嚴守秘密」、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要點第 3 點規定:「檔卷內容涉及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分配、審理、討論及其他經過情形,均應嚴守秘密。」其旨均在確保大法官行使職權之超然獨立,有其立法目的特殊考量。本件訴願人並非該釋憲申請人,所請提供他人釋憲聲請書,屬大法官審理案件審議資料(相當於訴訟卷宗)之一部分,依法為應保守秘密事項,不得對外公開,不因釋憲案尚在審理中或因不受理終結而有所不同,乃屬前揭法規命令規定之「應秘密事項」,符合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之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從而本院據以否准訴願人之申請,依法有據。
三、綜上所述,訴願人所述均無可採,原處分否准其申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維持。本件訴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太 郎(請假)
委員 葉 麗 霞(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 思 勤委員 蔡 志 方委員 林 昱 梅委員 陳 為 祥委員 張 文 郁委員 邱 瑞 祥委員 蘇 素 娥委員 簡 慧 娟委員 王 梅 英委員 蔡 新 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 ○○○ 號)提起行政訴訟。
附表┌──┬───────────┬───────────┐│ │申請資訊標的 │備 註 │├──┼───────────┼───────────┤│編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無 ││1 │四庭肅股法官為該院 106│ ││ │年度易字第 209 號案件│ ││ │之釋憲聲請書 │ │├──┼───────────┼───────────┤│編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2 │易庭周俞宏法官為該院 │易庭周俞宏法官為該院 ││ │101 年度嘉秩易字第 3 │101 年度嘉秩易字第 3 ││ │號案件之釋憲聲請書 │號釋憲聲請意旨,已載明││ │ │於大法官 103 年 2 月││ │ │19 日第 1414 次會議決││ │ │議第 19 案(二) │├──┼───────────┼───────────┤│編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無 ││3 │易庭周俞宏法官為該院 │ ││ │105 年度嘉秩易字第 2 │ ││ │號案件之釋憲聲請書 │ │├──┼───────────┼───────────┤│編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張淵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張淵森││4 │法官為該院 106 年度交│法官為該院 106 年度交││ │訴字第 423 號案件之釋│訴字第 423 號案件之釋││ │憲聲請書 │憲聲請書,該院已於裁定││ │ │停止訴訟程序後自行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