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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 108 年訴字第 3 號決定書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08 年訴字第 3 號訴 願 人 謝清彥上列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

11 月 14 日院彥文莊字第 1070007058 號書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訴願駁回。

事 實

一、訴願人於 107 年 10 月 15 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向本院申請複製「臺灣高等法院 35 年 6 月 21 日訓監 1249號訓令」,經本院刑事廳 107 年 10 月 25 日廳刑四字第1070028676 號移文單移請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處理,並經臺高院 107 年 11 月 14 日院彥文莊字第1070007058 號書函復訴願人略以:「……說明:……二、經查上開檔案因年代久遠,且台端未提供具體案由或案名,查無該檔案,無從提供該檔案予以複製,敬請諒解。」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二、訴願意旨略以:原處分率以「未提供具體案由案名」為由否准,系爭標的已具體特定,倘不特定,司法院無由函轉。

三、臺高院答辯意旨略以:訴願人申請複製「臺灣高等法院 35年 6 月 21 日訓監 1249 號訓令」,臺高院 107 年 11月 14 日院彥文莊字第 1070007058 號書函回復訴願人謂「上開檔案因年代久遠,且台端未提供具體案由或案名,查無該檔案,無從提供該檔案予以複製,敬請諒解。」僅係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機關之行政處分,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

理 由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若政府資訊非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自無從提供。

二、查臺高院就訴願人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以該檔案因年代久遠,且訴願人未提供具體案由或案名,查無該檔案為由,函復無從提供,經核臺高院上述書函,已具體否准訴願人之申請,並非觀念通知,而為否准之行政處分,合先敘明。次查臺高院已依訴願人填具之「臺灣高等法院 35 年 6 月 21日訓監 1249 號訓令」之文號,自檔案室尋找,查無訴願人所指上開文號之政府資訊,自無從提供,臺高院否准所請,所持理由,固有未洽,惟就應駁回訴願人申請之結果,並無二致,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原處分仍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呂 太 郎(請假)

委員 葉 麗 霞(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楊 思 勤委員 陳 淑 芳委員 范姜真媺委員 張 文 郁委員 李 國 增委員 蘇 素 娥委員 簡 慧 娟委員 蔡 新 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 ○○○ 號)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日期:2019-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