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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訴願決定 108 年訴字第 78 號決定書

司法院訴願決定書 108 年訴字第 78 號訴 願 人 謝清彥上列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本院秘書長 108 年 5月 10 日秘台廳刑三字第 1080005890 號函,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訴願駁回。

事 實

一、訴願人於 108 年 2 月 22 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向本院申請提供訴願人 107 年 8 月 17 日寄入本院之明細(下稱系爭資訊),經本院秘書長 108 年 5 月 10 日秘台廳刑三字第 1080005890 號函復訴願人:「……有關台端申請記入本院收文資料部分: 1、查 107 年 8 月 17 日及 108 年 2 月 22 日寄入本院之收文資料,其中民事相關案件 5 件、刑事相關案件 3 件、訴願相關案件 9 件、大法官業務相關案件 2 件、司法業務相關案件 8 件,共計 27 件。」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

二、訴願意旨略以:訴願人 108 年 2 月 22 日依法向本院申請系爭資訊,本院僅率以 108 年 5 月 10 日秘台廳刑三字第 1080005890 號函復,逾期仍未依法准駁。

三、原處分機關答辯意旨略以:訴願人向本院申請提供系爭資訊,所陳未予准駁部分,本院既已依訴願人前開所請提供相關資料,即無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形。

理 由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政府機關僅就已作成或取得現存之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供人民,而未要求政府機關為因應人民請求而製作新資訊或進行現有資訊之統計、研究、分析後回覆人民。換言之,政府機關並無將保有之資訊,代請求公開資訊人整合、編輯、分析或回答問題等資訊加值服務之義務。

二、查訴願人向本院申請系爭資訊,依前揭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意旨,本院並無將收受訴願人寄入本院之信函代為整合、編輯、製作摘要明細等資訊加值服務之義務。本院秘書長 108年 5 月 10 日秘台廳刑三字第 1080005890 號函,並無違誤。

三、綜上所述,本院秘書長 108 年 5 月 10 日秘台廳刑三字第 1080005890 號函,並無違法或不當,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 輝 煌(請假)

委員 楊 思 勤(代行主席職務)委員 蔡 志 方委員 陳 淑 芳委員 劉 如 慧委員 張 文 郁委員 李 國 增委員 簡 慧 娟委員 許 紋 華委員 陳 美 彤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區○○路 ○○○ 號)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日期:2019-11-21